Shipbird

Shipbird 条款与条件

最后更新: 2026年9月21日

本条款适用于 Fuan Tech B.V.(商号为 Shipbird)的所有要约、报价及服务,并构成您与 Fuan Tech B.V. 之间每一份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Shipbird 仅供企业使用(B2B)。消费者不得开立账户。通过创建账户、登录或使用 Shipbird,即表示您接受本条款。

如有疑问,请通过下方信息或 [email protected] 与我们联系。

法定名称: Fuan Tech B.V.
商会(KvK): 69872198
注册及办公地址: Winkelveldstraat 14, 5916 NX Venlo, 荷兰
网站: https://shipbird.eu
电话: +31 (0)77 777 7788
支持: [email protected]
隐私: [email protected]

如荷兰文文本与中文文本发生冲突,以荷兰文版本为准。


1. 定义

协议中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Carrier(Aanbieder): 承运商(包括 PostNL、DHL、DPD、GLS 或经 Shipbird 接入的其他承运商),Shipbird 就其运输运力及运输标签与其订立自身的(框架)合同。

要约: Shipbird 为提供服务而作出的任何要约(无论形式),包括报价,或在线作出并可在该处承诺的一般要约。

账户: 客户或其最终用户个人账户的用户名与密码组合,凭此获得对平台的访问。平台所称 wallet,即 credits 余额。

客户(Afnemer): 与 Shipbird 订立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从事职业或经营活动过程中行事)。

条款: 本条款与条件。

Credits: 用于通过平台购买运输标签及相关服务的预付额度(wallet)。

最终用户: 经客户授权使用平台的自然人。

Shipbird: Fuan Tech B.V.,设立于 Winkelveldstraat 14, 5916 NX Venlo,在荷兰商会登记,编号 69872198。

知识产权: 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数据库权、域名、商号、商标、外观设计权、邻接权、专利及专有技术。

办公时间: 工作日 08:00 至 17:00(荷兰时间)之间的时段。

许可: 客户使用平台的有限权利。

运输标签: 客户通过平台向 Shipbird 购买的运输标签及相关运输服务。Shipbird 作为转售商,依据其与承运商订立的自身合同出售该服务。

协议: 客户承诺要约后成立的协议,本条款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Shipbird 据此向客户提供服务——包括购买运输标签。

当事方: 协议的一方。

平台: 在线提供于 shipbird.eu 并通过登录账户访问的平台。

书面: 纸质形式以及电子形式(例如通过平台或电子邮件),但须充分确定发送人身份及信息完整性。在违约通知及终止协议的语境中使用“书面”时,就客户而言仅指纸质形式。

使用费用(Verbruikskosten): 客户通过平台购买运输标签所应支付的费用(例如通过 credits、wallet 或发票)。

保密信息: 与一方或双方有关的全部非公开信息,经一方标明为保密,或依其性质或披露情形应作为保密信息对待,或被标记为保密。

转售: Shipbird 依据自身合同向承运商采购运输运力及运输标签,并加价转售给客户的模式。

工作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包括荷兰《一般期限法》(Algemene termijnenwet)承认的公共假日,以及 Shipbird 事先——包括通过其网站或电子邮件——表明关闭的日期。


2. 适用、效力等级与 Shipbird 的角色

2.1 本条款适用于 Shipbird 的每一项要约及(未来)协议的履行。

2.2 客户的任何采购条款或其他条款均被明确排除。该等条款仅在 Shipbird 以签署方式接受时适用。

2.3 如协议各组成部分中的适用文件、规定及定义发生冲突,适用以下效力等级,在先文件优于在后文件:

  1. 要约
  2. 协议的任何附件(包括附件 A — 数据处理协议)
  3. 本条款
  4. 经 Shipbird 签署的客户采购条款或其他条款

2.4 角色 — 转售商。 Shipbird 持有与承运商(如 PostNL、DHL、DPD、GLS 及其他承运商)的(框架)合同。Shipbird 作为运输运力及运输标签的转售商 / 中介:其依据与承运商的自身合同采购,并加价通过平台转售给客户。因此,就通过平台购买的标签及运输服务而言,Shipbird 是客户的合同相对方。客户点击购买按钮或创建标签,并不与承运商另行订立运输合同。

2.5 包裹的实际运输仍受所选承运商运输条款约束,以该承运商声明适用者为限,包括——在相关范围内——:

  • 荷兰《2002 年一般运输条件》(AVC)最新版本,适用于国内公路货物运输;
  • 《CMR 公约》(就荷兰而言亦包括《荷兰民法典》第 8:40–8:52 条),适用于国际公路及联合运输;
  • 航空运输:1929 年 10 月 12 日《华沙公约》、1955 年 9 月 28 日《海牙议定书》及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 海关作业:荷兰货运代理条件、FENEX 一般条件(最新版本);
  • 物流活动:TLN 实物配送条件(最新版本);
  • 《快递服务一般条件》(AVK)最新版本;
  • 所选承运商的其他现行条款(例如 PostNL、DHL、DPD 或 GLS)。

2.6 该等运输条款尤其规范责任限额、期限、索赔、禁运货物及额外保障。其并不取代客户与 Shipbird 之间的合同关系:客户向 Shipbird 购买服务;运输由承运商依据承运商条款实施,详见第 17 条和第 18 条。

2.7 如某项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Shipbird 以尽可能接近原意的有效规定予以替代。


3. 协议的成立

3.1 凡以 Shipbird 报价形式作出的要约,均完全不具约束力,自其日期起三十 (30) 日内有效,除非报价载明其他期限。如无日期,该期限自 Shipbird 向客户发送报价之日起算。

3.2 协议因客户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

3.3 在 Shipbird 平台上创建账户亦成立协议。注册后,账户保持 pending approval,直至 Shipbird 予以激活。在此之前不得创建报价或运输标签。Shipbird 可拒绝申请或嗣后撤回,例如资料不完整、信用风险不可接受、涉嫌滥用,或使用将违反法律或承运商规则。

3.4 购买运输标签。 通过平台购买运输标签(包括确认购买或预订操作、经由 Stripe 付款、从 credits/wallet 扣款,或——在发票模式下——预订被接受)即就该标签及运输服务在客户与 Shipbird 之间成立协议。由此并不在客户与承运商之间另行成立协议。

3.5 平台上的报价系根据客户输入的数据、Shipbird 的费率及当时已知附加费作出的指示性价格。报价不具约束力,亦不保证承运商将接受该货件。报价可到期,可因输入变更而变更,或因错误、中断或承运商条款变更而被撤回。

3.6 即使仅在从属要点上偏离要约的承诺,仅当 Shipbird 以书面明确接受该偏离承诺时,Shipbird 始受其约束。前述不影响第 2.2 条。

3.7 每一要约中的全部价格均受程序错误及印刷错误约束。如要约中的价格基于客户提供的数据且该数据被证明不正确,Shipbird 即使在协议成立后亦可调整价格——但不影响第 7 条(附加费及事后调整)。

3.8 《荷兰民法典》第 6:227b(1) 条和第 6:227c 条不适用。


4. 协议的履行

4.1 协议成立后,Shipbird 将尽合理努力尽快开始履行,并尽审慎承揽人应有的注意。Shipbird 告知或当事方约定的期限均为指示性期限,绝非致命期限。承运商运输时效同样仅为指示性。

4.2 客户应向 Shipbird 提供适当履行所必要且适宜的全部协助。客户无论如何应提供 Shipbird 标明为必要的全部信息,或客户合理应理解为必要的全部信息。Shipbird 有权但无义务核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4.3 如客户未提供该等配合,或客户提供的信息被证明不正确或不完整,Shipbird 可中止协议,直至客户给予所要求的配合或信息。在此期间,任何周期性费用仍应支付。

4.4 Shipbird 可在履行协议时聘请第三方(包括承运商)。相关费用仅在当事方已约定时由客户承担,第 7 条的转嫁除外。

4.5 客户负责选用适合所选服务的包装、国际货件的海关及出口手续(HS 编码、价值、单证、许可、Incoterms),以及遵守法律和所选承运商的条款。

4.6 预订成功后,客户可下载运输标签(PDF 或其他提供的格式),并在承运商提供的范围内查看跟踪。客户应以清晰可读方式打印标签,将其贴附于正确包裹,并按承运商指示交付货件。跟踪为承运商数据的展示;Shipbird 不保证其完整、实时或无误。


5. 访问、许可及平台使用

5.1 访问平台需要许可。许可赋予客户在许可期限内、仅就协议所设想的用途,以在线服务(软件即服务)方式非独占使用平台的权利。

5.2 许可仅可用于客户自身组织内的自用目的。许可不得——且从物权法角度亦不能——转让给第三方,除非获得 Shipbird 明确书面同意。

5.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 许可自 Shipbird 向客户授予平台访问权之日开始(例如通过提供账户凭据和/或说明客户可以创建账户);
  • 许可最短期限为一 (1) 个月;
  • 约定期间届满后,许可自动并默示按相同连续期间续展;
  • 任何一方可在当时当期期末以书面终止许可,须提前两 (2) 个月通知(从而阻止默示续展)。

5.4 除经 Shipbird 书面同意外,客户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及据此授予的许可。《荷兰民法典》第 7:408(1) 条不适用于本协议。

5.5 许可结束后,Shipbird 将终止对平台的访问,并可删除平台上全部与客户相关的数据,但相反安排、法定保存义务及隐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5.6 就每一许可,Shipbird 将提供(管理员)账户的登录信息,或允许客户创建账户。如有约定,客户可用该账户为其他最终用户创建子账户。子账户适用与普通账户相同的条件。

5.7 账户严格属人,不得与第三方共享。凭据须始终保密。客户须为每一账户使用足够强的密码,并须立即更改 Shipbird 提供的任何默认密码。客户应保持资料最新(包括发票地址、增值税识别号及联系人)。如资料不完整,Shipbird 可阻止标签。

5.8 Shipbird 不对账户滥用负责,并可假定登录之人系经客户授权的最终用户。Shipbird 可依赖自账户实施的全部行为均在客户的指示、监督和批准下进行。

5.9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负责最终用户管理、授予或撤回权利以及创建或删除账户——以协议包含该等功能为限。

5.10 如账户凭据遗失或泄露(或被怀疑遗失或泄露),客户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适宜且可能的全部措施以防止滥用,并立即通过 [email protected] 通知 Shipbird。


6. Credits, wallet 与运输标签的购买

6.1 购买运输标签须向 Shipbird 购买 credits,除非适用 Shipbird 为该账户启用的其他付款方式。Credits 将记入账户(wallet)。

6.2 视 Shipbird 为该账户启用的方式,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 credits / wallet — 客户预先充值;预订时扣款;
  • pay-per-label — 客户在创建运输标签前通过 Stripe 支付售价;
  • 发票 — Shipbird 定期开票;款项按发票载明到期。

6.3 Stripe 付款受 Stripe 条款约束。Shipbird 不存储完整卡号或银行账户号码。

6.4 Credits 须预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Credits 不予退还,包括账户终止时,但强制性法律要求或经 Shipbird 书面同意的除外。Wallet 余额不属于存款保障计划,亦不计利息。

6.5 Credits 自购买之日起最长有效一 (1) 年,除非平台显示更短期限。

6.6 如在银行卡扣款成功后对承运商的调用失败,Shipbird 旨在退还该付款或贷记 wallet。这不构成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承认。

6.7 标签、跟踪号及 API 输出仅可用于客户自身的 Shipbird 货件。未经 Shipbird 书面同意,不得转售标签或将其用于第三方。


7. 货件数据;附加费及事后调整

7.1 客户负责重量、尺寸、包裹件数、内容描述、寄件人及收件人地址、联系方式、参考号及其他货件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7.2 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数据可能导致拒绝、延误、扣押、额外处理或额外费用。该等后果由客户承担。

7.3 硬性转嫁。 承运商(或承运商聘请的第三方)向 Shipbird 收取的更正、罚款、追加费用、重新分类及附加费——包括因重量或尺寸不正确、私人地址、岛屿、燃油、未取件、退回、等待时间、错误地址或类似项目——将全额转嫁给客户,另加应缴增值税,且不扣减 Shipbird 的加价,除非 Shipbird 另有书面说明。

7.4 Shipbird 可将该等金额与 credits / wallet 余额抵销,或另行开票。一旦承运商已向 Shipbird 收取该等金额,客户即负有支付义务,即使原预订已经付款。

7.5 显示费率可包含已知附加费。承运商嗣后调整可导致额外扣款,或(如承运商贷记)贷记。

7.6 Shipbird 可更正明显定价错误(例如明显错误的零费率)。如客户已经付款,Shipbird 结算或退还差额。


8. 不可接受的货件

8.1 客户不得指示运输不可接受的货件。除所选承运商或法律排除的任何物品外,以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接受:

  • 枪支,包括弹药、爆炸物以及带有爆炸装药或击发机构的装置;
  • 非法货物,例如假冒商品及麻醉品/毒品;
  • 活动物;
  • 古董、易碎和/或脆弱的艺术品,除非承运商明确允许;
  • 人体或动物遗骸,例如器官或身体部位、胚胎、火化或发掘的遗骸;
  • 未铸币贵金属(未铸币黄金、白银和/或其他贵重贵金属);
  • 散装宝石及半宝石;
  • 现金:法定货币,例如硬币和/或纸币;
  • 支票及信用卡:旅行支票、空白或已激活的贷记卡/借记卡;
  • 已激活的 SIM 卡;
  • 未经授权的危险货物或承运商或法律排除的其他货件,除非承运商以书面明确允许且客户提供全部所需单证。

8.2 客户须自行核查货件是否需要额外保障或保险。Shipbird 不是保险人。


9. 可接受的使用

9.1 客户不得以违反适用法律或协议的方式使用依据协议提供的服务,尤其是平台。

9.2 客户不得通过平台提供或传播违法材料、侵犯第三方权利(例如知识产权)的材料,或诽谤、侮辱、歧视或煽动仇恨的材料,或侵犯第三方隐私的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未经同意或无必要而传播第三方个人数据。

9.3 客户应避免妨碍其他 Shipbird 客户、其他平台用户或其他互联网用户,或损害 Shipbird(或其供应商)的系统或网络。如客户的行为在 Shipbird 看来造成妨碍、损害或其他危险——尤其通过过量数据传输、(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防护不足的系统或病毒、木马或类似软件——Shipbird 可采取其合理认为必要的全部措施。

9.4 如第三方通知 Shipbird,由客户或为客户通过构成服务一部分的系统存储或传播的材料或其他信息侵犯该第三方权利,Shipbird 将告知客户。客户须尽快且至迟在四十八 (48) 小时内作出附理由的书面答复,其后由 Shipbird 独立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紧急情况下,Shipbird 可未经事先通知立即干预;此后 Shipbird 将尽合理努力尽快告知客户。

9.5 不得将平台或 API 用于违法、欺诈或误导性活动;规避审批、付款、限额或安全;过载、抓取、自动化攻击或共享访问密钥;为禁运货物或为第三方创建标签,如同 Shipbird 在无协议情况下充当白标;或发送恶意软件。如存在滥用、中断或合理怀疑违约,Shipbird 可限制、限流或撤销 API 访问。


10. 咨询

10.1 如经指示,Shipbird 可编制咨询意见、实施方案、设计、报告、规划和/或记录。其内容不具约束力且仅为咨询性质,但 Shipbird 将遵守其注意义务。客户自行决定是否采纳该咨询,并自负责任。

10.2 客户须应 Shipbird 首次要求评估 Shipbird 提供的建议。如因客户未及时评估建议而导致 Shipbird 延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负责。

10.3 结果取决于外部因素,例如客户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及及时提供。客户保证该等数据的质量以及及时、正确的提供。

10.4 工作开始前,客户应以书面通知全部相关或可能相关的情形。


11. 维护

11.1 Shipbird 可暂时使平台停运以进行维护。Shipbird 将尽合理努力在可能时于办公时间之外进行,并及时通知客户计划停运。

11.2 如 Shipbird 认为使平台停运——无论是否在办公时间内——对其安全运行属必要,可立即进行且无需事先通知。

11.3 Shipbird 绝不因本条所称停运而对客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4 Shipbird 可不时调整平台,包括为改进功能、修复错误或停止提供某些方面。如导致功能实质性减少,Shipbird 将在实施前以书面或通过平台通知客户。由于平台向多名客户提供,特定变更不能仅为该客户而省略。如变更导致对客户至关重要的功能丧失,客户可以书面自该变更生效之时终止协议,前提是客户已事先以书面通知 Shipbird 其拟行使该终止权。


12. 平台可用性

12.1 Shipbird 将尽合理努力实现平台不间断可用(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12.2 Shipbird 以最低 99.5% 的正常运行时间为目标。

12.3 如平台因事故、维护或其他原因不可用,Shipbird 将尽合理努力告知客户中断的性质及预计持续时间。

12.4 平台按“现状”提供。Shipbird 不保证不间断或无错误的服务。维护、承运商、Stripe、托管或互联网中断可能中断服务。


13. 支持

13.1 仅在已约定的情况下,Shipbird 有义务向客户及其最终用户提供关于平台使用的远程帮助台支持。支持通过 Shipbird 不时使用的渠道提供。Shipbird 将尽合理努力在合理时间内妥善处理请求。

13.2 Shipbird 可对支持设定合理限制,并可进一步确定或变更可用性及响应时间。

13.3 关于本条款或预订的问题:[email protected]。


14. 费用

14.1 除非明确另有说明,Shipbird 报价的全部价格以欧元计,不含增值税及其他政府征费。界面中的价格按金额旁标明的不含或含增值税显示。如未标明,金额不含增值税。

14.2 Shipbird 可变更其费率:

  • 每年一次,按最适用的 CBS 服务价格指数(DPI)进行指数化调整,前提是 Shipbird 至少在变更生效前一 (1) 个月以书面通知客户;
  • 中期变更,如其供应商(包括承运商、电力、数据中心、软件及(公共)云解决方案)的费率合理构成事由,前提是 Shipbird 至少在变更生效前一 (1) 个月以书面通知客户;
  • 中期变更,包括在任何许可续展时,无论理由如何,前提是 Shipbird 至少在变更生效前两 (2) 个月以书面通知客户。

15. 开票、付款及增值税

15.1 许可费用(如适用)在许可开始日前后及每次续展前收取,除非另有约定。

15.2 使用费用/credits 的发票按月事后发送,除非 credits 已预付或已使用经由 Stripe 的 pay-per-label。

15.3 Credits 须预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15.4 Shipbird 将就全部应付金额发送发票,并可电子开票。

15.5 Shipbird 的全部发票须自发票日期起十四 (14) 日内支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15.6 如客户对发票金额提出异议,并不中止付款义务,但当事方将协商寻求友好解决。

15.7 如未付款,客户自到期日起依法当然构成迟延,无需事先催告。Shipbird 可随即向客户收取全部应付金额,另加自到期日起依据《荷兰民法典》第 6:119a 条计算的法定商业利息。

15.8 如在给予客户十四 (14) 日合理付款期限的书面催告后仍未付款,客户应承担合理的诉外催收费用。该等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并以荷兰《诉外催收费用法令》(Wet Incassokosten / WIK)规定的标准为上限,即使本协议为 B2B。诉讼费用仅在法院判定的范围内由客户承担。

15.9 如 (i) 客户未在到期期限内支付发票,或在(自愿)催告后仍未付款,或 (ii) 客户偿付能力恶化从而合理使其支付能力受到质疑,Shipbird 可中止协议。中止期间,客户仍对任何应付(周期性)金额承担责任。

15.10 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抵销或扣减其对 Shipbird 的任何付款义务以对抗其对 Shipbird 的任何请求,无争议请求或经法院确认的请求除外。

15.11 增值税与转售。 Shipbird 作为转售商出售运输标签及运输服务,并以所购服务的供应商身份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非仅作为转递承运商发票的单纯中介。价格按界面显示适用(不含或含增值税,以标注为准)。

15.12 (跨境)运输可能适用特殊增值税规则。客户仍对其自身增值税地位负责,并在其依赖增值税识别号时负责提供有效的增值税识别号。


16. 知识产权

16.1 所提供服务(包括平台、文档及其他材料)中的全部知识产权仅归属于 Shipbird 或其许可人。客户仅获得约定期限内有限的、不可转让的使用权,并受协议中的权限及其他限制约束。

16.2 客户不得复制、反编译、抓取、反向工程该服务或构建衍生产品,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除外。

16.3 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添加到平台或由 Shipbird 代为添加的全部数据,仍属客户或其许可人的财产。Shipbird 不主张对该等数据的所有权。客户授予 Shipbird 有限权利,以合理履行协议所需使用该等数据,并授予无限期使用权,以将该等数据用于改进 Shipbird 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但均须遵守隐私政策及附件 A。


17. 责任

17.1 Shipbird 对其可归责地未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侵权和/或任何其他依据的责任——但不包括第 17.6 节所称货件灭失、被盗或损坏——就每一事件(一系列相关事件视为一个事件)限于客户在损害事件发生前三 (3) 个月期间应付的金额(不含增值税)。在任何情况下,Shipbird 在一个日历年内就第 17.1 节项下任何依据的损失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该日历年约定的固定费用。

17.2 第 17.1 节的限制亦明确适用于 Shipbird 在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保证。

17.3 如损失系因 Shipbird 管理层的故意或故意轻率所致,或法律禁止排除,协议中的任何责任限制即告失效,并以该范围为限。

17.4 就可归责不履行的责任,仅在客户及时并妥当地以书面将 Shipbird 置于迟延、给予合理补救期限,且期限届满后 Shipbird 仍处于可归责违约时产生。催告须尽可能详细描述违约。客户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仅因请求产生后六 (6) 个月届满而消灭,除非强制性法律要求更长期限。

17.5 任何 Shipbird 咨询或平台内容均不具约束力且仅为咨询性质。采纳咨询的全部后果由客户自负并自担风险。

17.6 货件 — 灭失、被盗或损坏。 Shipbird 不是实际承运人,亦不是保险人,但其出售标签及运输服务。就货件灭失、被盗或损坏,赔偿以适用的承运商条款所允许者为上限(AVC、CMR、适用公约或该承运商的其他运输条款)。在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Shipbird 的责任限于该金额,且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 Shipbird 依据该等条款实际从相关承运商获得的赔偿。第 17.1 节的限制(三个月 / 约定的固定年费)不作为此项货件损失的更低上限,亦不削弱承运商标准赔偿。Shipbird 无义务支付超过其自承运商收到的金额。

17.7 间接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收入损失、数据丢失、商誉损害、第三方罚款、额外采购、生产损失以及单纯延误或未交付所致损失)在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排除——包括与运输有关者。

17.8 该等限制亦适用于 Shipbird 的董事、雇员及辅助人。


18. 灭失或损坏索赔

18.1 如发生(疑似)灭失、被盗、损坏或未交付,客户须尽快通知,并遵守承运商的期限(AVC、CMR 或其他承运商条款),通过 [email protected] 提交,并附上 Shipbird 或承运商要求的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照片、重量、包装及往来函件)。

18.2 Shipbird 将尽 best efforts(合理尽力义务 / inspanningsverplichting,而非结果义务)代表客户向承运商提出索赔,前提是客户及时、完整且准确地配合。Shipbird 不保证受理、时限或金额。

18.3 向客户支付仅在承运商已批准索赔并且已实际向 Shipbird 支付相关金额之后进行。Shipbird 不早于、亦不高于其自承运商收到的金额支付,并扣除对客户的任何未清偿请求。

18.4 如承运商(全部或部分)拒绝索赔、适用承保除外、期限已过、证据不足,或承运商因其他原因未付款,Shipbird 不承担责任。

18.5 额外保障或保险由客户自负费用并自担风险,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19. 补偿及信息准确性

19.1 客户对其以任何形式向 Shipbird 提供的全部数据、信息、文件和/或记录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负责,并对自第三方取得并提供给 Shipbird 的数据负责。

19.2 客户就因未提供或迟延提供全部正确、可靠且完整的数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向 Shipbird 作出补偿。

19.3 客户就客户自身、客户聘请或在客户之下工作的第三方以及客户之客户基于未(及时)获得补贴和/或许可提出的全部请求,向 Shipbird 作出补偿。

19.4 客户就因向客户履行工作而产生的全部第三方请求(包括收件人、海关及承运商),包括客户提供数据中的知识产权以及客户对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 Shipbird 作出补偿。

19.5 如客户向 Shipbird 提供电子文件、软件或数据载体,客户保证其不含病毒且无缺陷。


20. 不可抗力

20.1 如发生超出当事方控制范围、在订立协议时不能或不应预见、并摧毁任何合理履行可能的情形(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被要求履行任何义务。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 Shipbird 通常可使用、服务(例如平台)供应所依赖、但 Shipbird 并无实际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中断;
  • 由恶意软件、网络攻击(例如 (D)DoS 攻击)或试图绕过网络或系统安全所导致的中断;
  • Shipbird 供应商(包括承运商、Stripe 或托管)的故障,而 Shipbird 无法预见且无法使该供应商承担责任;
  • 内乱、动员、疫情、战争、恐怖、罢工、火灾及洪水;
  • 客户指定使用的货物、设备或其他材料的缺陷;
  • Shipbird 雇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因疾病而长期无法履职;
  • 承运商撤回许可或合同。

20.2 如不可抗力情形持续超过九十 (90) 日,任何一方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支付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已经履行的运输标签及已经到期的金额仍应支付。


21. 推广

21.1 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结束后,Shipbird 可出于推广目的,在其使用的材料和渠道(例如其网站)中描述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客户案例,并可出于说明目的使用客户的商号以及文字和图形商标。如客户对 Shipbird 行使该权利的方式提出异议,客户可以书面通知。Shipbird 将合理考虑该异议,并在适宜处作出调整。


22. 协议变更

22.1 如客户希望变更协议,可向 Shipbird 提交请求。该等变更仅在 Shipbird 以书面明确接受时适用。

22.2 Shipbird 可变更或补充本条款,包括对现有协议。届时将更新文首日期。现行版本见 https://shipbird.eu/terms(中文:https://shipbird.eu/zh/terms)。

22.3 次要变更、法律要求的变更以及有利于客户的变更可随时立即实施,且无须通知客户。

22.4 就实质性变更,Shipbird 将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如客户在生效日后继续使用服务,即接受新版本。如客户不同意,客户必须停止使用服务并关闭账户。


23. 协议期限及终止

23.1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 许可的期限由协议规定;
  • 除非协议明确允许,客户不得提前终止协议;
  • 《荷兰民法典》第 7:408(1) 条不适用于本协议;
  • 客户终止绝不消灭支付已经到期的(许可)费用或使用费用的义务,亦不产生退还已经支付的(许可)费用或使用费用的义务;
  • 如客户依据协议对 Shipbird 不负任何费用,Shipbird 可随时立即终止协议且无需事先通知。

23.2 客户可通过 [email protected] 关闭账户,但须遵守本条。未完结货件、付款、附加费及法定保存义务仍然有效。

23.3 如 (i) 客户被宣告破产或已申请自身破产,(ii) 客户获准延期偿付,(iii) 客户业务已经或正在解散或清算,(iv) 客户(部分)资产被扣押,(v) 存在实质性违约(包括未付款)、滥用、欺诈或不可接受的信用或合规风险,(vi) 承运商、支付服务商或主管机关阻止服务,或 (vii) 长期不活动,Shipbird 可随时无需催告而中止、解除或终止协议。

23.4 如在解除之时当事方已依据协议履行或接受给付,该等给付及相关付款义务不予恢复原状。《荷兰民法典》第 6:271 条及以下条款不适用于本协议。

23.5 依其性质应继续有效的条款(包括责任、索赔、补偿、知识产权、增值税转嫁及准据法)仍然有效。


24. 投诉

24.1 如客户对 Shipbird 的服务不满意,或对履行另有投诉,客户须尽快报告,且至迟在相关事由发生后 7 个日历日内。投诉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主题为“Complaint”,最好通过 [email protected]。

24.2 客户须充分说明和/或解释投诉。

24.3 Shipbird 将尽快作出实质性答复,且至迟在收到后 7 个日历日内。

24.4 当事方将努力共同达成解决方案。

24.5 本条不影响第 18 条(向承运商索赔)中的特定期限及程序。


25. 隐私

25.1 Shipbird 按隐私政策所述处理个人数据。就 Shipbird 作为客户的处理者进行的处理(通常为:客户输入的收件人及货件数据),适用附件 A — 数据处理协议。就 Fuan Tech B.V. 自身作为控制者的处理(包括账户、发票及使用数据),适用隐私政策。

问题:[email protected]。


26. 最终条款

26.1 协议受荷兰法律管辖,排除 CISG(《维也纳货物销售公约》)。

26.2 因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争议,专属提交 Rechtbank Limburg(审判地 Roermond)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不影响 Shipbird 在客户设立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权利,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3 Shipbird 可将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荷兰民法典》第 2:24b 条所称集团内公司,或接手相关 Shipbird 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而无需客户进一步同意或配合。

26.4 Shipbird 接收或存储的通信、测量或其他信息版本视为正确,但客户提出相反证明的除外。

26.5 如协议任何规定被证明无效或可撤销,其余规定仍完全有效。Shipbird 将以有效条款替代无效条款,其法律效果在协议内容及目的范围内尽可能与无效条款相符。

26.6 如荷兰文文本与中文文本发生冲突,以荷兰文版本为准。


27. 联系方式

对本条款有疑问?
Fuan Tech B.V. / Shipbird
Winkelveldstraat 14, 5916 NX Venlo, 荷兰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 +31 (0)77 777 7788


附件 A — 数据处理协议

本附件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在 Shipbird 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28 条所指、根据客户指示处理个人数据时适用(通常为:收件人及货件数据)。就 Fuan Tech B.V. 自身作为控制者的处理,隐私政策仍然适用。

当事方

1. Shipbird(Fuan Tech B.V.),Winkelveldstraat 14, 5916 NX Venlo,KvK 69872198,以下简称处理者;以及

2. 客户,以下简称控制者。

处理者与控制者以下合称:当事方。

鉴于:

  • 控制者已指示处理者在主协议范围内处理其业务的个人数据,主协议构成本数据处理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控制者决定目的与手段;
  • 处理者愿意实施处理,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关于安全及其他方面的义务;
  • 处理者不为自身目的处理该等个人数据,但处理者自身作为控制者的处理除外(见隐私政策);
  • 控制者可被指定为 GDPR 第 4(7) 条意义上的控制者;
  • 处理者可被指定为 GDPR 第 4(8) 条意义上的处理者;
  • 本协议所称个人数据,指 GDPR 第 4(1) 条意义上的个人数据;
  • 当事方亦鉴于 GDPR 第 28(3) 条,希望以书面记录其权利与义务。

当事方约定如下。

A.1 处理目的

A.1.1 处理者承诺根据本数据处理协议的条件,按控制者指示处理个人数据。处理仅在履行主协议及本数据处理协议的范围内进行,符合 GDPR 第 28(3) 条。

A.1.2 除法定义务外,处理者不得为控制者所确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该目的为提供所请求的服务:提供平台、创建运输标签、派送与跟踪、支持及相关工作。为此,处理者按控制者指示处理货件收件人/受货人的个人数据(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及相关货件数据),并必然向所选承运商披露该等数据,以创建运输标签及进行派送/跟踪。

A.1.3 数据主体类别:客户、收件人/受货人、寄件人、雇员及控制者的其他关系人。

A.1.4 数据类别:识别及联系数据(包括寄件人及收件人/受货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货件及包裹数据、最终用户登录数据,以及控制者在平台上输入的其他数据。

A.1.5 处理者控制处理及存储手段。控制者负责确定目的。

A.1.6 处理可以人工及(半)自动方式进行。

A.1.7 按指示处理的个人数据仍属控制者和/或相关数据主体的财产。

A.2 期限

A.2.1 本协议自主协议成立时开始,并按主协议存续期间订立。

A.2.2 本协议不得提前终止。

A.2.3 变更仅在经协商并经当事方明确同意后加入数据处理协议时有效,或按本条款第 22 条就次要变更或法律要求的变更所允许者。

A.2.4 主协议终止时,本协议依法终止。

A.2.5 本协议结束后,处理者将——按控制者选择——在最长 28 日内返还和/或删除或销毁其持有的个人数据,但法定保存义务除外。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控制者承担。

A.2.6 关于保密、责任及争议解决的规定在终止后仍然有效。

A.3 处理者义务

A.3.1 处理者遵守 GDPR 及荷兰 GDPR 实施法。

A.3.2 处理者不得以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充实其自身数据库,但适当处理所需的临时文件除外;该等文件在不再需要时立即删除。

A.3.3 处理者应控制者首次要求,告知控制者已采取的措施。

A.3.4 处理者遵循控制者的合法指示,除非其与法律法规冲突。

A.3.5 处理者的全部义务亦适用于在处理者权限下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

A.3.6 仅必要访问的雇员和/或第三方可获得访问。

A.3.7 处理者将配合控制者的访问请求。

A.3.8 本协议不可转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本条款第 26.3 条就业务转让所允许者。

A.4 传输

A.4.1 除经控制者书面同意,或存在 GDPR(第 44–50 条)项下有效的传输机制外,处理者不得将个人数据传输至或使其可从欧盟委员会未认定确保充分保护水平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访问。处理者应首次要求提供处理地点的说明。承运商、Stripe、托管及隐私政策中列明的其他方可作为分处理者或独立接收方行事。

A.4.2 处理者将审慎处理控制者的个人数据。

A.4.3 为创建运输标签以及派送与跟踪,处理者必然向控制者所选承运商披露第 A.1 条所称收件人/受货人的个人数据(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及相关货件数据。该承运商可作为分处理者或独立接收方行事。如该披露构成向欧洲经济区以外的传输,适用第 A.4.1 节。

A.5 责任归属

A.5.1 处理者将履行第 A.1 条的工作及主协议中的其他工作。

A.5.2 处理者负责按控制者指示、依据本数据处理协议进行处理。就 Fuan Tech B.V. 自身作为控制者的处理,适用隐私政策,而非本附件。

A.6 第三方(分处理者)

A.6.1 为按控制者指示进行处理而聘请第三方,就隐私政策所列类别(包括承运商、Stripe、托管、电子邮件)以一般书面授权进行。该一般授权包括向所选承运商必然披露收件人/受货人的个人数据及相关货件数据,以便承运商创建运输标签并派送及跟踪货件。处理者仍对其分处理者负责,并向其施加至少与本附件同等的义务。处理者将告知控制者拟议的分处理者变更,以便提出异议。

A.7 安全及个人数据泄露

A.7.1 处理者将尽合理努力采取适当的组织及技术措施,以防范非法处理。

A.7.2 安全水平考虑成本、数据敏感性、技术现状及风险。处理者不保证措施在所有情形下始终有效。

A.7.3 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处理者将无不正当迟延地告知控制者,并在可能时于处理者合理知悉后 24 小时内告知,同时提供 GDPR 第 33 条所称信息。控制者评估是否需要向荷兰数据保护局和/或数据主体通知。

A.7.4 控制者按 GDPR 第 33(5) 条保存泄露登记。

A.7.5 如泄露发生在处理者处,处理者将采取适当措施以限制损害并防止再次发生。

A.8 保密

A.8.1 处理者、其雇员及聘请的第三方有义务对所获得的个人数据及业务数据保密,除非控制者已给予书面同意或存在披露的法定义务。保密在本协议结束后仍然有效。

A.9 数据主体权利

A.9.1 如处理者收到数据主体或主管机关的请求,处理者将尽快且至迟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或在该期限内转交控制者。处理者将予以配合。该等配合的费用由控制者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9.2 更正、删除、限制、可携带、反对以及自动化个人决策情形下的权利请求,同样适用。

A.10 责任(附件)

A.10.1 处理者仅对其作为和/或不作为或未履行处理者特定义务所致损失承担责任,以本条款第 17 条规定的最高额为限。间接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排除。

A.10.2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如处理不符合专门针对处理者的 GDPR 义务,或违反合法指示实施,处理者在 GDPR 第 82 条的法定框架内承担责任。

A.10.3 如处理者证明其对引起损害的事件不以任何方式负责,则不承担责任。

A.11 补偿

A.11.1 控制者就荷兰数据保护局和/或其他机关或其代表提出的请求、罚款和/或处罚,在侵权属于控制者责任范围内的限度内,向处理者作出补偿。

A.11.2 如被施加的罚款和/或处罚系因控制者的欠缺所致,处理者可向控制者追偿。

A.12 争议

A.12.1 本附件适用荷兰法律。

A.12.2 争议由 Rechtbank Limburg(审判地 Roermond)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与本条款第 26 条一致。

隐私联系人:[email protected]。